据了解,林英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平时话很少,日常生活中比较乖巧。初中毕业后,因家庭生活困难,林英没有继续上学,也无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其本人在村里表现一贯良好,邻里关系相处融洽。
判决从轻处罚判3年缓3年
法院认为,林英犯罪时年龄较小,且其感情生活曾遭受挫折,在怀孕后亦缺乏亲友的经济帮助及情感支持,在独自完成生产婴儿全过程,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未能理智行事,对所生婴儿实施了侵害行为。
综合林英犯罪背景、动机及实施犯罪时的具体情况,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林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且能认罪、悔罪,故依法对林英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林英并非预谋实施犯罪,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婴儿具有血缘关系,被害人亲属杜某对林英亦表示谅解,故对林英可酌予从轻处罚。
鉴于林英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其在户籍地表现一贯良好等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
另需指出,林英法律意识、是非观念淡薄,最终导致了本案犯罪结果的发生,法院希望林英能够深刻认识到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及本人造成的危害及对所生婴儿造成的严重后果,增强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感情、生活等问题,避免因个人错误的观念和行为对家庭及亲属带来伤害。
综上,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林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