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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入狱十年后无罪获释 最高法介入调查

发布时间:2015-02-28 17:26:22  来源:互联网 游览:

  中新网2月28日电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官方 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8日发布对记者段宏庆16日在网上反映立案难问题的回应:王元松对贵州省高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不服,申请最高法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最高法立案庭按照国家赔偿程序于25日受理。最高法监察局正就立案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将依法依纪处理。

  王元松,贵州省六盘水市人。29岁那年,王元松因所谓“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然而十年后,检方却又撤诉,王元松无罪获释。

  2005年,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元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王元松服刑,并提出上诉。省高院于当年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元松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于2010年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2014年6月,贵州省高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对“王元松案”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王元松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六盘水中院重新审判。2014年10月,该案在重审期间,六盘水市检察院向六盘水中院以“王元松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六盘水中院准许撤诉,之后检察院对王元松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4年10月31日,王元松获释。此时距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9月23日被逮捕已有10年。2014年12月,王元松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贵州省高院审查认为,贵州省高院二审及裁定造成了王元松继续被羁押,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由省高院支付王元松3729天人身自由赔偿金;由省高院为王元松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由省高院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20%支付王元松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标题:最高法:正调查王元松案立案过程 将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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