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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排污单位须取得排污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4-12-18 17:51:32  来源:互联网 游览:

  新华网石家庄12月18日电(记者巩志宏)从明年3月起,河北省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的企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规定,要求排污单位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不含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从事畜禽养殖达到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

  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河北省还提出以市场化手段促进减排,排污单位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保部门确认后,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留存或有偿转让。

  此外,河北省还提出,企业一旦有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等发生变更,要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违反规定的将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环保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赵根喜介绍说,2007年原河北省环保局曾制发《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但因为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效力不高等问题。新《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效力提升了,将能进一步推动污染物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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