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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清理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

发布时间:2014-11-04 16:41:28  来源:互联网 游览:

  11月2日,记者从民政厅获悉,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通知》和民政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治区民政厅近期正在对各单位清理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据了解,此次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清退和变更备案手续的 成情况。民政厅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督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通报全区。

  据了解,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清理对象: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中担任职务的党政机关干部,其中既包括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也包括离退休干部,既包括担任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等领导职务,也包括担任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的,还包括担任出纳、会计等一般工作人员;在基金会中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领导职务的在职党政机关干部;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副理事长(副院长、副校长、副主任)和执行机构负责人的在职党政机关干部;已兼任2届,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党政机关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兼任2个(含2个)以上社会组织职务的党政机关干部(含离退休干部)。

                                                                  (原标题:内蒙古对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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