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被加刑一年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因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12月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当时,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未被广州市中院认定为受贿,引发检方抗诉。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该100万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黄志光1954年出生于深圳罗湖一带,广东海丰人,曾任汕头市委书记、深圳政协副主席,落马前官至正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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