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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大学生网贷被卷走10万 男子辩称赚“差价”

发布时间:2015-08-01 15:38:50  来源:互联网 游览:

帮同学网贷10万余元,自己截留9.7万元

这个大学生还坚称自己不是诈骗

大学生符某利用众多同学的信息在网上大肆办理贷款,每办成一笔近2万元的贷款,他就只给申贷同学几千元,甚至分文不给。短短几个月时间,符某就“雁过拔毛”般获得了近10万元非法利润。7月29日,符某因涉嫌诈骗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过堂受审。在法庭上,符某甚至想不明白自己的行为为何会构成诈骗罪。

“我对基本事实没有意见,但我不明白为什么会构成诈骗罪。”昨日法庭上,符某一开庭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提出异议。在他看来,他只是帮同学贷款的一个中间人,最多是没有及时归还贷款而已。然而,事实是符某利用了信息的不对称,通过互联网冒用众多想贷款大学生的信息,成功套走某信贷公司10万余元。

今年25岁的符某是海南人,案发前是广西某高校一名在读大学生。2014年2月,符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上海一家信贷公司通过网络,专门向大学生发放短期贷款。符某通过该公司网站,顺利帮朋友成功申请到一笔2万元的贷款。联想到不少同学经常想通过信用卡提现,符某感觉这是个商机,于是他租下一间小办公室,在网上发布大学生无抵押无担保借款的信息,宣称自己可以帮助学生贷款。

信息发布没多久,马上就有大学生找上门来希望借款。符某随即拿出自己制作的一份借款合同,与需要借款的大学生煞有介事地签署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要收取借款人20%的担保金,及每千元每月150元的利息。签好合同后,前来借款的大学生还要填写一份信息表,信息表中包括借款人家庭住址、家庭人员信息、所在学校的具体信息等。

合同签好、个人信息拿到手后,符某会要求借款大学生录制一段声明借款的视频,同时要求借款大学生去新办一张银行卡交给他,并告诉他密码。符某声称这张卡将用于借款大学生还款给他,而这些大学生认为反正卡里也没有钱,便对符某的要求一切照办。准备妥当后,符某便冒用这些大学生的信息,通过某信贷公司网站申请小额贷款。

据符某交代,其实这些大学生找他借款一般都只是几千元,有些人就打算借1000多元。而他向某信贷公司贷款的数额都在1万至2万元。这些多出来的贷款就被符某截留。符某还曾以一名聂姓女大学生的名义借款2万元,却一分钱都没有交给聂某。几个月时间里,符某通过这种方式,冒用近10名大学生的信息,向某信贷公司贷款10万余元,而他仅归还2700元后便逃匿,尚欠9.7万余元未还。

2014年8月,黄某等曾向符某借款的大学生陆续接到上海某信贷公司的催款电话,这才发现他们被骗,于是选择报警。同年9月,符某落网。

以案说法

委托贷款还是诈骗

公诉机关认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9.7万多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些学生在我这里办理贷款,知道是跟网贷公司贷款的,贷款机构和我只是一个形式而已,我只是一个中间人。”符某坚持自己的观点。符某的辩护人则认为,符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存在骗取学生信任后冒用借款人的身份向网贷公司申请借款的事实。因为这些大学生在贷款时,都录制了视频,他们对符某向贷款公司贷款一事是知情的。符某与贷款大学生是事实上的委托关系,符某只是帮助行为,他在这些大学生未按时还款时,非法占有部分贷款,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公诉人反驳称,符某将大部分钱款截留自用,申请了好几万元,却只交给同学几千元,之后便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外地,这些都足以证实符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很明显。“符某扣留的钱学生并不知道,如果学生知道的话,怎么可能把钱交由符某保管。即使学生知道,符某也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公诉人说,鉴于符某诈骗数额巨大,多次诈骗,建议给予符某4年至4年半的处罚,并处罚金。该案将择日宣判。

去年,一男子炮制出一家贷款公司,骗得有借款意向在校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后,以借款学生的名义向正规的网络贷款公司贷款,前后“经手”的10万余元被其卷款逃匿。7月29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

公司来电催还贷

去年8月份,在校大学生黄同学接到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电话,对方称他曾向该公司借款1.18万元,现有逾期不还款记录,请尽快还贷。

黄同学还是头次听说该公司,但他想起确在南宁找一家叫“晟必胜”无抵押无担保借款公司借款1万元。同时,他从别人那里得知也有人通过一个叫符某的男子借款,没有回音。符某正是贷款给黄同学的“那家公司”人员。他怀疑其中有诈,于是报警。

8月27日上午11时许,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在玉林一家酒店里,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符某抓获。警方通报称,在这次网络贷款中,有广西民族大学及广西大学的9名学生被骗,涉嫌金额10万余元。

一万贷款被截留一半

原来,符某在网站进行发帖,声称可以为在校全日制大学生提供贷款。学生通过网上所留的手机号码联系符某,对方让学生按要求填写由其提供的信息表(学校、校区、名字、手机号、学号、身份证号及好友信息)。随后,符某及同伙(另案处理)将收集到的用户信息,自行在官方网站上以用户的身份申请贷款,待到视频签约那关时,符某便约需要贷款的学生到“办公地点”视频签约。

学生跟符某签纸质贷款合同时,就让学生钻进了圈套,比如学生从网贷公司贷款1万元,但到手的只有4700元,另外的5300元则要留在符某的手中。

符某还要求学生每人办理一张“还贷银行卡”(必须无手机绑定、不注册网银),这张银行卡连同密码及网贷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要交给他保管,学生只需每月往卡里打钱还贷就可以。因此,虽然网贷公司是将钱直接放到学生办理的银行卡里,但却被符某控制住。

涉嫌诈骗受审

29日在法庭上,公诉人与被告人符某一方进行辩论,其中是否构成诈骗罪成为焦点。符某称,这些学生是自愿跟他办理贷款,是知道跟网贷公司要款的,他只是一个中间人。他的辩护人表示,在学生提供自己信息要求借款时,虽然符某一开始没明确说明是向哪个公司借款,但是在将信息录入时学生是在现场的,包括之后的录制视频也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借贷关系;被告人与借款人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所申请到的款项也形成保管关系。后来,符某将学生的一些还款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不是诈骗。

公诉人指出,符某冒用学生名义通过网站的认证申请借款,导致出借人的钱款受到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他将大部分的钱款截留自用,之后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外地,非法占有的目的很明显,是诈骗行为。

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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